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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陈**、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先予执行医药费一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于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先予支付原告王**医药费一万元(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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