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诉被告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侯**所有的(2010)无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案件执行款29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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