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被告崔**、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崔**、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所有的皖BX7J7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六万元以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高*所有的皖BX7J7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价值在六万元以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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