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崔**、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所有的皖BX7J7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六万元以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高*所有的皖BX7J7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价值在六万元以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