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顾*柏诉沙学兵、巢湖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顾*柏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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