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诉被告杨**、被告芜**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春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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