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钱珍珍与全宗强、建瓯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冯**、合肥**限公司、国元农业**肥中心支公司总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魏**、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天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朱某某与朱**、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王**、刘**、刘**、刘**与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中国平安**司巢湖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周**、周*与蒋**、王**、楮**、刘依然、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徐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