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周**、周*与蒋**、王**、楮**、刘依然、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周**、周*诉被告蒋**、王**、褚**、刘依然、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周**、周*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王**、褚**、刘依然、刘**、刘**的起诉,并保证不再就此事对六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周**、周*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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