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周**、周*诉被告蒋**、王**、褚**、刘依然、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周**、周*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王**、褚**、刘依然、刘**、刘**的起诉,并保证不再就此事对六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周**、周*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