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进姐诉被告张**、巢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进姐于2015年5月29日以自己治疗尚未结束,暂时无法进行伤残等级等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进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