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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张**、巢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进姐诉被告张**、巢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倪进姐向本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三期”等司法鉴定,因倪进姐治疗尚未终结,鉴定时机未到,故司法鉴定机构暂不予受理,而本案须以倪进姐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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