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5月15日以已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张**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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