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周**与被告芮**、王**、项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项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周**撤回对项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