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吴**、姚**、张**、华安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