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交**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交**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交**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交**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