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尔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尔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尔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尔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