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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与王**、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席*因与被上诉人王**、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席*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为1258元,由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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