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中国平**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朱**、阜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中国平**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