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赵**与利宝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陈**等与中银保**中心支公司、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中国人民**司怀远支公司、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蚌埠市**生管理所、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中国人民**司固镇支公司、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银保**徽分公司与杨**、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才与严**、中国人**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固镇县**责任公司与李*、徐*、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