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张**、陈*、崔**、陈某某、乔*、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上**公司、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为208.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