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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与黄**、李**、刘**、裴**、魏本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李**、刘**、裴**、魏本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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