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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迁市分公司与余**、丁*、宿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丁*、宿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迁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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