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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李家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李家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合计252元,由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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