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李家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合计252元,由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