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周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张**、原审被告高全分、中国人民财**口市分公司、李**、郑州腾**限公司、紫金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周口分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8元,减半收取6499元,由上诉人河南**周口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