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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元**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马*、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埠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国元**埠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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