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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徽水**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水**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蚌埠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安徽水**限公司的委托的代理人陈*、朱**、被上诉人中国**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的代理人庞*、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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