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传增所有的皖12/68240号大型拖拉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人民币20000元整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传增所有的皖12/68240号大型拖拉机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