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喜诉被告朱**、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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