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蔡**、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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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代浩、安徽省**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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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可诉被告陈**、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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