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乃新诉被告杨**、杨**、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乃新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乃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易乃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原告周*喜诉被告崔**、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生诉被告陈**、中银保**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华诉被告刘*、蚌埠金**责任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诉被告宋*、蚌埠**有限公司、浙商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钱**、淮南市**有限公司、永诚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沈**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陈**、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林诉被告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刘*、蚌埠**有限公司、永诚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