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宋*、蚌埠**有限公司、浙商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证据材料瑕疵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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