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钱**、淮南市**有限公司、永诚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对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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