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生诉被告陈**、中银保**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生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为871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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