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毛**、毛**、毛**、冯**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责任公司、朱**、姜**、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光向、毛**、毛**、冯**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责任公司、朱**、姜**、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光向、毛**、毛**、冯**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光向、毛**、毛**、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光向、毛**、毛**、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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