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宋**与被告雷**、宿州汽**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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