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嘉兴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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