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严猛、年福春、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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