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迟*、迟**、姚*、姚**、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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