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子兴与被告临沂市**有限公司、安邦财产**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子兴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子兴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有限公司、安邦财产**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子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