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太平洋财**莱西支公司、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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