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高**、淄博**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淄博**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桓台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高**、淄博**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桓台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