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891.7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将案款收到条交付法院,至此,(2013)西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