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青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245.4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9月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4245.45元。2015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4245.45元。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