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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胡**、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甲诉被告胡**、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战**担任审判长,并担任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史**、张**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胡**、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李*甲法定代理人史*,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6日7时10分许,二原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经杭州路史家疃村西49号线杆北处时,遇被告胡**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使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莱**医医院治疗。莱西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家教费、交通费,共计5607.4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赔偿金额先行赔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辩称,在承认保险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在保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胡**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7时10分,被告胡**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史家疃村49号电力线杆北处处理情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遇李*骑电动自行车载李*甲在前顺行追尾相撞,致李*、李*甲受伤。肇事后,二原告被送至莱西市中医院治疗,李*经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未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治疗14天。李*甲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657.43元。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庭审中,原告李*甲放弃家教费520元的请求,交通费未提供有效的票据证实其主张。

另查明,鲁B×××××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单位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投保时间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证明、保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史家疃村49号电力线杆北处处理情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遇李*骑电动自行车载李*甲在前顺行追尾相撞,致李*、李*甲受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李*甲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对该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请求误工费1540元(110元/天×14天),李*甲请求医药费1657.43元、护理费1430元(11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20元/天×13天),上述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甲放弃家教费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应予以照准。二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交通费票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由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系鲁B×××××号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其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胡**全部赔偿。原告李*甲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17.43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全部赔偿。原告李*误工费、李*甲护理费共计2970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11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全部担当赔偿。

本院认为

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李*甲各项经济损失4887.43元。被告胡**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鉴于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全部赔偿,被告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李*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87.43元。

二、驳回原告李*、李*甲对被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司莱西支公司支付110元,二原告支付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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