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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诉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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