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张*与张**、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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