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高**、解殿亮、中国太平洋**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2013年8月15日,解殿亮驾驶鲁Y×××××号重型货车与栾**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栾**及搭载电动三轮车的耿**等受伤。2014年4月6日,耿**死亡。2014年9月22日,李**持有“耿**”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以“耿**”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交通事故受害人耿**已于2014年4月6日死亡,其权利能力终止,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以耿**作为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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