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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王**因与被申请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王**申请再审称:死者徐**生前于2011年5月30日乘坐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与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酿交通事故,致徐**受伤致残,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淄博**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以徐**的诉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错误。徐**对本案申请再审后,于2014年12月7日病故,其法定继承人王**、王**、王**、王**、王**代位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生前在一、二审中未举出王**乘摩托车将其撞伤的任何证据,徐**的法定继承人王**、王**、王**、王**、王**代位申请再审中,仍未举出任何有效证据,故本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在徐**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死者徐**的法定继承人王**、王**、王**、王**、王**代位申请再审的理由仍缺乏有效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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