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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新与被告王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新诉称:2009年3月被告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马*新借款,截止至2011年6月18日被告王**共欠原告借款4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因急需资金,经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发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新与被告王**系同乡村民,双方系朋友关系。自2009年3月起,被告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马*新借款,截止至2011年6月18日被告王**共欠原告马*新借款4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马*新现金肆**仟元整(45000元),(利息按壹分伍算)借款人:王**2011年6月18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因原告家庭急需资金,经向被告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共欠原告马**借款本金45000元,同意给付利息30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48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为,2011年8月13日前给付原告马**10000元,从2011年8月14日后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本金和利息给付完毕时止。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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