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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谭**、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谭**、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谭**、邵*已经偿还了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谭**、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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