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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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