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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